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法律有規定追徵、追繳或抵償者,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