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 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之傳染病者。 二 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三 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戒治而有殘廢或死亡之虞者。 四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前項被拒絕入所者,應由檢察官或少年法院 (庭) 斟酌情形,交監護人、 法定代理人、最近親屬、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第一項被拒絕入所之原因消滅後,應通知受戒治人至戒治所執行。
戒治處分應優先於徒刑、拘役、感訓處分、管訓處分及中途學校之特殊教 育執行之。 法院或法院檢察署借提執行中之受戒治人,應於當日解還,當日不能解還 者,寄禁於當地或鄰近地區之戒治所。 受戒治人因刑事案件經偵審機關借提,為本案羈押者,其原執行之戒治處 分中斷,於其解還之日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