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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20年上字第 130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8 條
意圖使婦女與自已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