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
第 266 條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
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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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4 條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
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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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5 條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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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6 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