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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82)檢(二)字第 1121 號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7 條
依本條例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予 繼續執行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