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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最高法院 18年上字第 112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