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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7年度署聲議字第 49 號
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非現行
第 111 條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皆為無效。但除去該部分亦可成立者,則
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
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
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