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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7年度署聲議字第 4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非現行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