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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1年度署聲議字第 380 號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民國 90 年 09 月 19 日) 非現行
第 26 條
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將執行事件函送執行
法院併辦時,應敘明如執行法院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依同
條第二項規定維持已實施之執行程序原狀,並將有關卷宗送由行政執行處
繼續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