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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0年度署聲議字第 100 號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