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02 14:18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100年度署聲議字第 134 號
民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866 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
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
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
,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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