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2:57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矯字第 000031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86 年 05 月 14 日) 非現行
第 21 條
監獄不論晝夜均應嚴密戒護,有必要時,並得檢查出入者之衣服及攜帶物
品。
第 39 條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
育,及技能訓練。
第 71 條
送入之財物認為不適當,或送入人之姓名、居住不明,或為受刑人所拒絕
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經檢查發見私自持有之財物,由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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