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27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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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0)法矯決字第 000055 號
行政程序法 (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 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 機會。 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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