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檢字第 23567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0 年 06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84 條
行刑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二 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三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七年。
 四 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五 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三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