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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0)法檢(五)字第 020502 號
律師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
非現行
第 38 條
律師與法院院長或檢察署檢察長有配偶﹑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 關係者,不得在該法院辦理訴訟事件。 律師與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有前項之親屬關 係者,就其案件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