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
第 4 條 |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支付;所需經費來源如
下:
一 法務部編列預算。
二 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三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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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一 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
二 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
前項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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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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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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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
第一項之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
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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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 犯罪地不明者。
二 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 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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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 前條申請,自知有犯罪被害時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發生時起已逾五年
者,不得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