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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90)法保字第 006891 號
民法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1116- 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
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
分定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6 條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
第 9 條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
四  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
    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補償金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各
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其補償金額
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
第 10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其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者。
二  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
    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