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 祖父母。 三 孫子女。 四 兄弟姊妹。 前項第二、三、四款所列遺屬,申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補償金者, 以依賴被害人扶養維持生活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