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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9)法保字第 000457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1 條
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第 17 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一  全民健康保險。
二  勞工保險。
三  公務人員保險。
四  軍人保險。
五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六  農民健康保險。
七  學生團體保險。
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九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