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一 全民健康保險。 二 勞工保險。 三 公務人員保險。 四 軍人保險。 五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 六 農民健康保險。 七 學生團體保險。 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九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