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 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