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委員會對於補償申請之決定,應參酌司法機關調查所得資料,自收受 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
申請人不服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議。 審議委員會未於前條所定期間內為決定者,申請人得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覆審委員會申請逕為決定。 前條規定,於覆審委員會為覆議決定及逕為決定時準用之。
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因調查之必要,得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到場陳述 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受醫師診斷,並得請有關機關或團 體為必要之協助。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陳述意見、提出文書或其他必要之資料或接 受醫師之診斷者,覆審委員會及審議委員會得逕行駁回其申請或逕為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