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並檢附相關資料,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向犯罪地之犯罪被害
人補償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之:
一 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
所或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 申請補償金之種類、補償項目及補償金額;數人共同申請時,並應分
別載明申請補償之金額。
三 申請補償之事實及理由。
四 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 補償金之支付方式。
六 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
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七 審議委員會。
八 申請年、月、日。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審議委員會應定相
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