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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34216 號
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689 條
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夥人之股分,不問其出資之種類,得由合夥以金錢抵還之。
合夥事務,於退夥時尚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並分配其損益。
第 690 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