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 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信託事務。
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受益人時,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