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23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11845 號
民法 (民國 88 年 04 月 21 日) 非現行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
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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