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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36144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  犯罪地不明者。
二  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  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87 年 09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之行使,由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必要時,得報經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
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之。
檢察官行使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協商,
並審酌犯罪行為人之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
,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