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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8)法保字第 036144 號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民國 87 年 05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者,應以書面向犯罪地之審議委員會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覆審委員會指定應受理之審
議委員會:
一  犯罪地不明者。
二  應受理之委員會有爭議者。
三  無應受理之委員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