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0:26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6156 號
民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85 年 09 月 25 日) 非現行
第 1 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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