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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7)法律字第 036156 號
民法 (民國 87 年 06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1000 條
夫妻各保有其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 記。 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