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典權定有期限者,於期限屆滿後,出典人得以原典價回贖典物。 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 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