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下罰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運送、銷售或藏匿前條第一項之走私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