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 原處分。
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