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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5)法檢字第 05630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92 條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
原處分。
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得付保護管束。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前二項情形,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