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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5)法檢決字第 22748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7 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