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假釋。 前項犯罪,其起訴及判決確定均在假釋期滿前者,於假釋期滿後六月以內 ,仍撤銷其假釋;其判決確定在假釋期滿後者,於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 之。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 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或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