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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9.27 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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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25899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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