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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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3)法檢字第 04455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非現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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