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辦理會計、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對於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