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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3)法檢決字第 28217 號
貪污治罪條例 (民國 81 年 07 月 17 日) 非現行
第 2 條
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
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第 13 條
辦理會計、審計人員,因執行職務,對於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