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
第 212 條 |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
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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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3 條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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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4 條 |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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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6 條 |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