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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26028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但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