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6.27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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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82)法律字第 04886 號
律師法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20 條
律師受當事人之委託或法院之指定,得辦理法律事務。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律師辦理前項事務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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