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緩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過失犯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