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檢字第 09366 號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
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
易科罰金。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人之資力及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
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