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 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 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 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 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 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 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