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 非現行 |
第 128 條 |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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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保護法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 非現行 |
第 4 條 | 更生保護會為財團法人,辦理更生保護事業,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登
記前應經法務部之許可。其組織及管理辦法,除本法規定者外,由章程定
之。
其他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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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 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分別採用左列方式:
一 直接保護:以教導、感化或技藝訓練之方式行之。其衰老、疾病或殘
廢者,送由救濟或醫療機構安置或治療。
二 間接保護:以輔導就業、就學或其他適當方式行之。
三 暫時保護:以資送回籍或其他處所,或予以小額貸款或其他適當方式
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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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 更生保護會實施更生保護時,應與當地法院、法院檢察處、監獄、警察機
關、就業輔導、慈善、救濟及衛生醫療等機構密切聯繫,並請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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