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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31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1)法律字第 06647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818 條
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 820 條
共有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
不得為之。
第 828 條
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
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第 829 條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第 830 條
公同共有之關係,自公同關係終止,或因公同共有物之讓與而消滅。
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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