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 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之。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