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