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 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