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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7.17 01:32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80)法律字第 244 號
民法 (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 非現行
第 1086 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第 1091 條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
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第 1094 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
囑指定監護人時,依左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家長。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四、伯父或叔父。
五、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人。
第 1098 條
監護人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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